(2015)金民初字第028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邢宇与张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宇,张金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2876号原告:邢宇,男。被告:张金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宇诉被告张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收到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邢宇负担。审判员 黄爱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悦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