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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28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邢宇与张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宇,张金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2876号原告:邢宇,男。被告:张金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宇诉被告张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收到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邢宇负担。审判员  黄爱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悦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