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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闻民东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杨文兰与韩兰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兰,韩兰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东初字第64号原告杨文兰,女,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东镇镇东姚村村*******号,居民。委托代理人薛建民,闻喜县畖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兰生,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东镇镇东姚村*****号,居民。委托代理人段刘关,闻喜县东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文兰与被告韩兰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文兰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文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文兰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杜云凯代理审判员  翟 魁代理审判员  刘东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卫红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