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民监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唐艳、庄建与唐艳、庄建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监字第000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艳,江苏安邦集团电化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庄建,个体户。一审被告孙爱军,清浦区环卫处工人。现在溧阳监狱服刑。庄建诉唐艳、孙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浦商初字第0761号民事判决。唐艳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淮中民终字第09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唐艳不服,以出现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唐艳申请再审称:2014年8月29日清河区法院判决孙爱军诈骗罪成立,且该判决已经生效,其先前在公安的讯问笔录中陈述诈骗庄建的钱款且数额是35000元,且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该笔借款属于违法犯罪所得,故一二审事实认定不清,请法院依法再审。庄建提交意见称:借款后索回三个月利息1500元,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再审申请人唐艳提供了刑事判决书,证明孙爱军向庄建借款的事实已经被刑事判决定性为诈骗犯罪。经复查,刑事判决认定孙爱军向庄建借款没有归还构成诈骗犯罪,并未否定孙爱军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和孙爱军向外放高利贷是谋生手段这一事实。债权人庄建在孙爱军被定罪量刑之前选择民事诉讼并已执行完毕,孙爱军后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前面生效的民事判决是否撤销,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再审申请人唐艳要求撤销民事判决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唐艳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 伟审判员 王 艳审判员 姜 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解思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