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都民初字第0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周某与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01461号原告周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邹明标,江苏腾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高文富,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长  张爱武审判员  沈丽娟审判员  徐德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