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901号原告:蔡某,医生。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素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光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