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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调确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茂华与陈通达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茂华,陈通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调确字第00020号申请人:王茂华,男,1970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申请人:陈通达,男,196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王茂华、陈通达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2015年10月17日晚,在晋熙镇环城北路,陈通达驾驶赣AXXX**越野车与正常行走的王茂华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茂华受伤,经太湖县交警大队认定,陈通达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茂华不负本次事故责任,经太湖县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陈通达赔偿王茂华因本次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4578.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住院9天、每天2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939.24元(住院9天、每天104.36元)、误工费10350元(住院9天、加按医嘱休息60天,按每天150元计算),交通费100元,合计16648.08元。陈通达另对王茂华补偿1530.76元用于复查及后续治疗。扣除陈通达先行垫付的医疗费4578.84元,陈通达应赔偿王茂华13600元。二、陈通达对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赔款在签订本协议生效时一次性付清。三、本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无其他纠葛。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劲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祝 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