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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5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太原天润科技有限公司与赵美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天润科技有限公司,赵美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5045号原告太原天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利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学功,该公司职工。被告赵美燕。本院在审理太原天润科技有限公司与赵美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天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天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文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