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5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太原天润科技有限公司与赵美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天润科技有限公司,赵美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5045号原告太原天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利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学功,该公司职工。被告赵美燕。本院在审理太原天润科技有限公司与赵美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天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天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文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