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细彬犯贷款诈骗罪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细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524号罪犯黄细彬(别名黄阿小),男,195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泉州市鲤城区人,曾因犯诈骗罪于1996年11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8年8月1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0年11月22日止,现在莆田监狱医院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8日作出(2006)丰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退赔人民币一百七十三万元,其刑期自2005年9月27日起至2025年9月26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30日作出(2006)泉刑终字第104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黄细彬撤回上诉。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2月1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于2010年11月30日经本院作出(2010)莆刑执字第7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其刑期自2005年9月27日起至2024年4月26日止。又于2013年6月20日经本院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8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其刑期自2005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认为,该犯财产性义务数额高而履行低,且月均消费额偏高,建议不予减刑本院认为: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细彬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