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4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单连军与刘学文、刘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连军,刘学文,刘启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4285-1号原告单连军。被告刘学文。被告刘启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单连军诉被告刘学文、刘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刘学文、刘启飞银行账户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现金10000元及第三人单光玉所有的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学文、刘启飞银行账户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第三人单光玉提供的担保财产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