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执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玉芹与迁西县罗家屯镇清水岭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迁执字第740号申请人张玉芹,农民。被执行人迁西县罗家屯镇清水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成江,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张玉芹与迁西县罗家屯镇清水岭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的(2012)迁民初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2)迁民初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少 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羿全民(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