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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民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周静伟与张培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1603号原告周静伟,女,汉族,1989年12月12日生。被告张培培,女,1984年2月18日生。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静伟诉被告张培培、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静伟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静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静伟承担。审判员  刘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