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新乡市绿都置业有限公司与王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绿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力,总经理。被执行人王辉。新乡市绿都置业有限公司与王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牧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30日新乡市绿都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牧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帅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