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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新乡市绿都置业有限公司与王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绿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力,总经理。被执行人王辉。新乡市绿都置业有限公司与王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牧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30日新乡市绿都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牧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帅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