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2015)西执字第157号游贵友与西畴县隆兴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贵友,西畴县隆兴页岩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游贵友,男,生于1980年11月19日。委托代理人骆诗粉,女,生于1984年11月22日。(系游贵友之妻)。被执行人西畴县隆兴页岩砖厂。法定代表人唐全政,系该厂厂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游贵友与被执行人西畴县隆兴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西畴县隆兴页岩砖厂给付申请执行人游贵友煤款11692.00元,案件受理费46.00元,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西畴县隆兴页岩砖厂未按法律文书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游贵友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西畴县隆兴页岩砖厂给付申请执行人游贵友煤款11692.00元,案件受理费46.00元,共计1173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畴县隆兴页岩砖厂已向本院交清案件款11738.00元,申请执行费76.00元已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西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明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桂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