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二初字第009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树琴与周开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琴,周开良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903号原告:王树琴,女,汉族,1934年11月2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宋玉金,安徽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开良,男,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系原告王树琴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琴与被告周开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琴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树琴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树琴负担。审 判 员 桂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邵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