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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执恢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良军与刘平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恢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刘良军,又名刘亮军,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30日,住河南陕县。被执行人刘平周,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10日,住河南陕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三刑终字第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刘良军申请执行刘平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刘平周现其落不明,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和收入进行了查询,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三刑终字第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鸿儒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曲 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劲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