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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格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窦亚强申请执行张彦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亚强,张彦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格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窦亚强,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彦富,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窦亚强申请执行张彦富民间借贷��纷一案中,经查,因被执行人张彦富涉嫌诈骗,现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窦亚强申请,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高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