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霞与柴登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466号原告刘某,女,汉族。被告柴某某,男,汉族。原告刘某与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2015年10月28日原告刘某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少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