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肖某与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395号原告肖某,男,1976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龙南县。被告赖某,女,1976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龙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在庭外协商处理好离婚事宜,原告遂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 王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