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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00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夏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149-7号申请执行人夏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女,汉族。李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4)山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由李某在每年6月30日前给付孩子全年抚养费3600元,至孩子18周岁。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夏某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度孩子抚养费36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身患疾病,申请执行人夏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薛怀山审判员  赵 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昌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