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绿民一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薛艳红与张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艳红,张超,丁万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绿民一初字第594号原告薛艳红,女,195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马志强,吉林法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超,男,1979年7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丁万义,男,1953男10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负责人艾秀岩。委托代理人周宇,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艳红诉被告张超、丁万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丁万义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艳红撤回对丁万义的起诉。审 判 长 刘韦廷审 判 员 郎 萍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康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