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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三初字第13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赵学涛与吴振华、吕庆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涛,吴振华,吕庆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三初字第1376-1号原告:赵学涛,被告:吴振华,被告:吕庆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开发区华泽路与新园街交叉口东北角纸业研发综合楼。负责人:赵志峰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学涛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吴振华驾驶的冀D×××××(冀070**挂)重型半挂车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吴振华驾驶的冀D×××××(冀070**挂)重型半挂车予以扣押,扣押于莒南县温泉汽修有限公司停车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善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