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13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杜守军与石晓蟒、程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守军,石晓蟒,程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347-1号申请执行人:杜守军。被执行人:石晓蟒。被执行人:程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20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楚在建设银行定远县曲阳路支行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石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