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5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景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某某公司,景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411号原告贺某某。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委托代理人邸某某。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被告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景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对被告某某公司、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退还原告贺某某。审 判 长 葛美云审 判 员 刘庆勃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