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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5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景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某某公司,景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411号原告贺某某。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委托代理人邸某某。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被告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景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对被告某某公司、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退还原告贺某某。审 判 长  葛美云审 判 员  刘庆勃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