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0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倪根元与邓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根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虎民初字第01177号原告倪根元。委托代理人俞杰,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与侨香路交界口深国投广场1栋7楼、2栋802、804。负责人尤程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俊霞,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世和,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倪根元与被告邓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游进国独任审判。2015年6月15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时申请追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2015年10月28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晓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裁定予以准许,并于当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倪根元的委托代理人俞杰,被告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俊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根元诉称,2014年5月26日,原告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武夷山路与富春江路路口时,与邓晓临时停放在路边的粤B4F6**车辆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与邓晓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伤情经治疗后,由交警部门委托同济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六个月,护理期限为二个月,补充营养期限为三个月。肇事车辆车主为邓晓,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0988.63元(包括医疗费12848.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7200元,误工费10886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520元,残疾赔偿金4121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85113.58元,扣除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原告应该承担的40%部分)。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辩称:对本案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愿意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鉴定费和诉讼费不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6日12时29分许,在苏州市虎丘区武夷山路和富春江路路口处,原告驾驶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述地点时,与临时停放在路边的邓晓驾驶的粤B4F6**小型轿车相撞,致原告倒地受伤,两车损坏。2014年6月5日,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虎丘大队出具第K14055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晓和原告倪根元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倪根元受伤后,即被送往苏州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等处进行治疗,共住院治疗9天,花费医疗费12842.38元。2014年12月1日,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虎丘大队委托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同时对原告误工、营养、护理期限及护理人数进行评定。2014年12月26日,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作出苏同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34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倪根元因车祸致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遗留右肩关节功能障碍构成X(十)级伤残,余损伤不足评残。2、被鉴定人倪根元的误工期限为伤后六个月;护理期限为伤后一人护理二个月;补充营养期限为三个月。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2520元。由于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另查明,本案肇事的粤B4F6**小型轿车在本案事故发生时的所有人为邓晓,其就上述肇事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2月18日0时起至2015年2月17日24时止,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再查明,原告倪根元为苏州城镇户籍,本案事故发生前4个月,其工资收入平均为1864.33元/月,在事故发生后6个月的误工期限内,原告总计获得的工资收入为500元。诉讼中,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原告的交通费为3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驾驶证和行驶证、交强险保险单、事故认定书、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银行卡工资发放明细,以及本院听证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赔偿限额部分,由机动车方负责赔偿,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关于原告的其他各项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项目及标准计算,应为:1、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酌情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为50元/天,因原告共计住院9天,故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50元(计算方式为50元/天×9天)。2、营养费,本院酌情认定营养费的标准为50元/天,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的原告补充营养期限为3个月即90天的意见,故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500元(计算方式为50元/天×90天)。3、护理费,原告未聘请专业护理人员进行护理,且其也未能举证证明其他对其进行护理人员的收入及收入减损情况,故本院酌情认定护理费的标准为100元/天,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的原告护理期限为伤后一人护理二个月即60天的意见,故原告的护理费为6000元(计算方式为100元/天×60天)。4、误工费,因事故发生前原告平均每月的工资收入为1864.33元/月,在事故发生后6个月的误工期限内,原告总计获得的工资收入为500元,故原告的误工费为10685.98元(计算方式为1864.33元/月×6个月-500元)。5、残疾赔偿金,因原告为苏州城镇户籍,故其残疾赔偿金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34346元/年的标准进行计算,因定残时原告已满68周岁而不满69周岁,故应自定残之日起按十二年计算,因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故残疾赔偿金应为41215.2元(计算方式为34346元/年×12年×0.1)。6、精神损害抚慰金,事故造成原告身体残疾,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现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12842.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6000元,误工费10685.98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2520元,残疾赔偿金4121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合计83513.56元。关于本案中赔偿责任的承担,首先应由被告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共计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3201.18元,以上合计73201.18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为10312.38元,该部分损失应由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的肇事者邓晓和原告倪根元进行分担,因原告倪根元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邓晓的起诉,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故本院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不予理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倪根元各项损失共计73201.18元。二、驳回原告倪根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84010400029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倪根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审判员 游进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美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