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坪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承才与李勇、何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承才,李勇,何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坪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张承才,男。被执行人李勇,男。被执行人何晓敏,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高坪民初字第19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张承才与李勇、何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勇、何晓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勇、何晓敏共有的位于南充市高坪区龙门镇八米街X幢X层(房屋产权证号:南房权证高字第X**号)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三、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张承才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李勇、何晓敏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小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福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