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陶玉保与湖北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元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玉保,湖北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元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049号原告:陶玉保。被告:湖北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元炎。被告:张元炎。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玉保诉被告湖北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元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陶玉保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楚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小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