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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陶玉保与湖北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元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玉保,湖北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元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049号原告:陶玉保。被告:湖北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元炎。被告:张元炎。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玉保诉被告湖北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元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陶玉保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楚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小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