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5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石元京与被告石静、石慧共有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元京,石惠,石静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5556号原告石元京,女,汉族,1951年2月28日出生。被告石惠,汉族,1976年11月14日出生。被告石静,女,汉族,1978年8月8日出生。原告石元京与被告石惠、石静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在送达过程中发现两被告的户籍地均在六合区,故本院无管辖权。审理中原告也表示同意本案移送至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员 张 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张璐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