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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成都成都农村商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安仁支行与孙建军、孙建全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成都农村商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安仁支行,孙建军,孙建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16-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成都农村商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安仁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负责人李泽良,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孙建军,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孙建全,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大邑执字第21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孙建军登记的位于大邑县**镇吉祥街*号附*号栋单元2楼的房屋一套【业务件号:权*******号】。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孙建军登记的位于大邑县**镇吉祥街*号附*号栋单元2楼的房屋一套【业务件号:权*******号】的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可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绍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