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熊艳凤、许建文与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海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艳凤,许建文,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海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534号原告:熊艳凤,原唐山市丰润区光华道新达钢模板租赁站业,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许建文,原唐山市丰润区光华道新达钢模板租赁站实际经营者,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韩前街9号。法定代表人:祝海滨,董事长。被告:张海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艳凤、许建文与被告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海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艳凤、许建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艳凤、许建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熊艳凤、许建文负担。审判员 刘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