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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熊艳凤、许建文与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海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艳凤,许建文,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海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534号原告:熊艳凤,原唐山市丰润区光华道新达钢模板租赁站业,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许建文,原唐山市丰润区光华道新达钢模板租赁站实际经营者,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韩前街9号。法定代表人:祝海滨,董事长。被告:张海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艳凤、许建文与被告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海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艳凤、许建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艳凤、许建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熊艳凤、许建文负担。审判员  刘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