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4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唐怀勇与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怀勇,李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4492号原告:唐怀勇,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凯,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怀勇诉被告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怀勇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怀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唐怀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高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振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