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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XX与佟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佟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882号申请执行人王XX。被执行人佟XX。被执行人李XX。保证人佟X。本院在执行王XX与佟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佟X未履行义务,担保人佟X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担保,担保到期后被执行人佟X、李X仍未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二条,裁定如下:追加保证人佟X为本案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王XX偿还100000元的给付责任。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履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