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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37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程冲与王森江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冲,王森江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3779号原告程冲,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森江,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冲与被告王森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程冲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程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程冲负担。审判员  余正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