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与王桥、周娟、全永珍、张义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43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负责人皮大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桥。被告周娟。被告全永珍。被告张义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与被告王桥、周娟、全永珍、张义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6.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严月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