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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五终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大连宏洋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分公司与付作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五终字第10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宏洋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羊圈子。法定代表人:张宏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晓巍,辽宁盛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作良,无职业。原审原告大连宏洋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分公司与原审被告付作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甘民初字第2622号民事判决。大连宏洋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大连宏洋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大连宏洋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连宏洋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大连宏洋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分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车兆东审 判 员  王 歆代理审判员  梁 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