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新法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兴县合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彩嫦、陈锦基、叶晓玲、叶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兴县合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彩嫦,陈锦基,叶晓玲,叶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新兴县合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新兴县。法定代表人梅锦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伙坚,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彩嫦,女,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陈锦基,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叶晓玲(系被执行人陈锦基妻子),女,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被执行人叶美玲,女,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申请执行人新兴县合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彩嫦、陈锦基、叶晓玲、叶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工商、房产、国土等相关部门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彩嫦协商,双方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李彩嫦于2015年8月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案件律师服务费6000元给申请执行人;2、被执行人李彩嫦于2015年9月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案件律师服务费6000元给申请执行人;3、被执行人李彩嫦于2015年10月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4014.98元、财产保全费2750元给申请执行人;4、被执行人李彩嫦于2015年11月起每月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直至所有借款本金全部清偿止;5、本案利息按生效民事判决确定,待借款本金全部清偿后再由被执行人李彩嫦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方与被执行人李彩嫦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新法执字第3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李彩嫦无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辉豪审 判 员 赖家日代理审判员 伍钜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贵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