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2015)沅执字第30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彬,黄忠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黄彬,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茶盘洲镇北闸村六组124号。被执行人黄忠跃,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琼湖办事处金田社区山巷口路21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沅民二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黄忠跃向黄彬支付650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黄彬于2015年9月29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沅江市人民法院(2015)沅民二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弘 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伍昌(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