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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2015)沅执字第30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彬,黄忠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黄彬,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茶盘洲镇北闸村六组124号。被执行人黄忠跃,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琼湖办事处金田社区山巷口路21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沅民二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黄忠跃向黄彬支付650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黄彬于2015年9月29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沅江市人民法院(2015)沅民二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弘 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伍昌(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