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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宋文中与桂小飞合伙协议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173号原告:宋文中,个体户。被告:桂小飞,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文中与被告桂小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桂小飞向原告宋文中出具了欠款为116万元的欠条一份,为防止被告桂小飞处置财产,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原告宋文中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桂小飞以湖北鼎恒商贸有限公司、武穴市志昌商贸有限公司、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武穴市刊江办事处梅府建材公司、武穴市腾辉建材有限公司、武穴市浙武钙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在中国铁建麻城至武穴高速公路第三标段中铁十一局项目经理部的债权(工程款)120万元予以扣留,并已提供其所拥有的一辆号牌为鄂J×××××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及其妻子洪冬芳所拥有的一辆号牌为鄂J×××××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文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告桂小飞以湖北鼎恒商贸有限公司、武穴市志昌商贸有限公司、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武穴市刊江办事处梅府建材公司、武穴市腾辉建材有限公司、武穴市浙武钙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在中国铁建麻城至武穴高速公路第三标段中铁十一局项目经理部的债权(工程款)120万元;二、查封原告宋文中所拥有的一辆号牌为鄂J×××××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及其妻子洪冬芳所拥有的一辆号牌为鄂J×××××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三、由原告宋文中及其妻子洪冬芳负责保管上述查封的车辆;四、上述债权的扣留期限至2018年10月28日;五、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至2017年10月28日。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扣留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庆审判员 黄胜华审判员 干运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