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执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应生与戴伟安、李林容、赤壁市联合运输总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应生,戴伟安,李林容,赤壁市联合运输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赤壁营销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685号申请执行人王应生,男。被执行人戴伟安,男。被执行人李林容,女。被执行人赤壁市联合运输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卢么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赤壁营销部。负责人刘建国。该部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戴伟安、李林容、赤壁市联合运输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赤壁营销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戴伟安、李林容、赤壁市联合运输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赤壁营销部给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款850008元,但被执行人戴伟安、李林容、赤壁市联合运输总公司至今尚有543008元本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戴伟安、李林容、赤壁市联合运输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应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戴伟安、李林容、赤壁市联合运输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赤壁营销部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应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纯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