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27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2755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法定代理人马某,女,汉族,系原告母亲。被告李某乙,男,汉族,系原告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马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马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