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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山执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通山县泉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夏清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执字第00240号申请执行人通山县泉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细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夏清秋,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大路乡上仇村新居。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680922459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15)鄂通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山县泉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夏清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通山县泉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山县人民法院(2015)鄂通山执字第0002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阚自力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邓胜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锦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