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展举诉张海伟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972号原告张展举,男,1969年1月12日生,汉族,被告张海伟,男,1969年2月17日生,汉族,张展举诉张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展举2015年10月21日自愿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展举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435元,减半收取717.5元,由张展举承担。审判员 :董瑞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