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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鲁民初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图某某诉被告河北大元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图某某,河北大元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鲁民初字第1820号原告高某某,男,35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被告图某某,女,28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被告河北大元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李某某,男,41岁,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图某某诉被告河北大元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某某、图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齐达来审 判 员  王维中人民陪审员  爱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木其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