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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倴民初字第2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唐山市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国,唐山市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倴民初字第2666号原告:张建国。委托代理人:孟令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唐山市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才斌,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张建国于2013年7月份从被告唐山唐山市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正通花园小区107栋1单元203室楼房,后原告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家具。在准备入住时,2014年5月15日发现屋内积水约6公分深,家具和装修物被浸泡损坏。经查找原因是本楼卫生间下水道底部堵塞,楼上二十层的污水下泄不畅,从原告房屋的座便中流出造成。由于原告与被告唐山市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未果,故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唐山市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6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唐山市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建国经济损失22600元,于2015年10月31日前履行;二、原告张建国其余损失由其自己承担。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张建国负担(已交纳),管辖异议的诉讼费80元,由唐山市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王汝利代理审判员  邢宝华代理审判员  王兴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赛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