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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7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蒋衍繁与何水斌、何水舟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衍繁,何水斌,何水舟,李萱,何水松,刘娟,湖北三水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700-4号申请执行人:蒋衍繁。被执行人:何水斌。被执行人:何水舟。被执行人:李萱。被执行人:何水松。被执行人:刘娟。被执行人:湖北三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武穴办事处广济大道南侧(新矶段)。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鄂武穴民保字第0001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何水斌所有的位于武穴市栖贤路警园小区A栋2单元403号房屋一套;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鄂武穴执初字第00700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萱在武汉市洪山区购买的保利·公园(二区)3栋2单元33层4号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106.34㎡(合同备案号:洪120331574);刘娟购买的在武汉市东湖技术开发区珞雄路19号世界城E地块米兰映像E02栋2单元32层01室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153.61㎡(房屋所有权证:湖2014013659号),现因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李萱购买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保利·公园(二区)3栋2单元33层4号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106.34㎡(合同备案号:洪120331574)查封;二、解除被执行人刘娟购买的位于武汉市东湖技术开发区珞雄路19号世界城E地块米兰映像E02栋2单元32层01室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153.61㎡(房屋所有权证:湖2014013659号)查封;三、解除被执行人何水斌所有的位于武穴市栖贤路警园小区A栋2单元403号房屋一套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李至学执行员  吕晓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江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