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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克义与龚玉平、重庆市银丰船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485号申请人:李克义。被申请人:龚玉平。被申请人:重庆市银丰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48号(滨江国际花园)A3栋7-2号。法定代表人:龚玉平,该公司总经理。2015年10月28日,申请人李克义以被申请人龚玉平、重庆市银丰船务有限公司拖欠其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540万元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两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支公司为申请人李克义的保全申请提供了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克义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李克义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龚玉平、重庆市银丰船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