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异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时彩琼与赵雪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彩琼,赵雪琼,廖国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异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时彩琼,女,汉族,1963年4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向宝生,男,汉族,1944年8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赵雪琼,女,1966年6月6日生,哈尼族。第三人:廖国定,男,汉族,1961年1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时彩琼与被执行人赵雪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时彩琼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第三人廖国定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时彩琼及其委托人向宝生、第三人廖国定经依法传唤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日因病死亡。申请执行人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款项,但剩余款项因被执行人赵雪琼因病死亡,无法偿还。其丈夫廖国定于2014年12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出具书面《保证书》保证由其全权负责处理该笔借款且第三人廖定国与被执行人共同拥有莲花湖畔小区内的四套回迁房,建筑面积为310平方米。故申请法院追加廖国定为被执行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时彩琼与被执行人赵雪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案款,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3年3月4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因被执行人赵雪琼于2014年11月2日因病去世,无法继续偿还借款。其丈夫第三人廖国定于2014年12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出具一份书面保证书承诺“原(妻子)赵雪琼向赵凤琼、时彩琼两人共计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已向五华区法院执行局执行处理,现因赵雪琼病故。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由本人廖国定保证在春节前全部负责向法院执行局进行处理。”同时查明第三人廖国定与被执行人赵雪琼共同享有莲花池畔小区7-2701建筑面积约78平方米;7-2801建筑面积约78平方米;7-3101建筑面积约78平方米;7-3201建筑面积约76平方米四套回迁房。听证中:第三人廖国定表示愿意为前妻赵雪琼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并且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无异议。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赵雪琼在本案执行中因病死亡,其前夫廖国定(第三人)对亡妻赵雪琼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借款表示愿意偿还,同时出具书面承诺予以确认。且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无异议。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第三人廖国定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理由正当,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廖国定为本案被执行人,廖国定应在本裁定生效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时彩琼清偿尚欠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帅克执 行 员 陆云涛人民陪审员 成绍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娅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