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明红与青岛金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红,青岛金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1217号原告刘明红。被告青岛金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247号中新商厦1612户。法定代表人梁凤鹏,经理。原告刘明红与被告青岛金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查,通过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未查到被告,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明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治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左璐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