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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新乡市黄河线缆有限公司与长治市紫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治市紫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治县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黄河线缆有限公司,长治市紫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治市紫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治县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黄河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法定代表人曹占勇,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治市紫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区。法定代表人郭恩,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治市紫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治县项目部。住所地长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城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治市紫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治市紫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治县项目部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新乡市黄河线缆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另计),并承担本案的案件执行费1400元,以上共计101400元(利息另计)。但被执行人长治市紫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治市紫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治县项目部至今未能自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治市紫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治市紫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治县项目部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共计101400元(利息另计)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建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纪亚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