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4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郑先琴与葛荣华及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先琴,葛荣华,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4910号原告郑先琴。委托代理人郭一杰、党鹏,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荣华。被告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淳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郑先琴与葛荣华及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先琴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先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