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证字第0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陕西华鑫工程履约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浩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证字第00038-2号申请执行陕西华鑫工程履约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华鑫担保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区丈八东路南侧汇鑫IBC1幢11505室。法定代表人徐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浩。陕西华鑫工程履约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浩公证债权一案,依据西安市公证处2011年5月24日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1)西证经字第4701号公证书及2013年9月24日做出的(2013)西证执字第370号执行证书。确认:王浩执行标的为本金260000元,利息5481元(截止2013年8月5日)。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王浩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欠款,并承担执行费3890元,但被执行人王浩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浩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华鑫工程履约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浩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证字第000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霍志文 来源: